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4-01-15 11:24

各建设(代建)单位、勘察单位:

  为深入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持续促进我市勘察行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勘察单位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

  (二)建设单位应当为勘察单位提供真实、可靠的原始资料,在勘察作业前向勘察单位提供勘察场地内地上地下管网管线、市政设施、轨道交通、文物保护、历史建筑遗迹等分布及保护范围图,并保证其真实、准确、齐全。

  (三)建设单位应当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保证合理的勘察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工期。

  (四)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做好勘察技术交底和工程验桩验槽,发挥勘察成果资料对后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先导作用。

  (五)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依法对相关城乡建设档案进行查询。特别是毗邻综合管廊、轨道交通等地下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等参建单位提供项目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地下工程相关资料,并保证相关资料真实、准确和完整。

  (六)需要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进行勘察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轨道交通安全保护方案,报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审查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对建设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

  二、落实勘察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一)勘察单位应当健全勘察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建立勘察现场工作质量责任可追溯制度,对现场作业过程进行管控。

  (二)勘察工作开始前,勘察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勘察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应当加强对勘察项目负责人履职情况的检查,发现勘察项目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的,及时予以纠正,或按照规定程序更换符合条件的勘察项目负责人,由更换后的勘察项目负责人承担项目的全面勘察质量责任。

  (三)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当负责勘察现场作业安全,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以及场地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各类人员,场地内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类管线设施的安全。

  (四)勘察单位在勘察现场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根据勘察纲要实施野外钻探作业,不得擅自更改钻孔位置,并采取措施保障地下工程的安全。

  (五)勘察现场作业过程中发现既有地下基础设施与原详查资料有重大出入并影响勘探作业的,勘察单位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建设单位。

  (六)勘察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勘察项目违法转包,将勘探、试验、测试等技术服务工作交由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其他单位承担的,勘察单位应对相关勘探、试验、测试工作成果质量全面负责。

  (七)勘察单位勘察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深度要求,必须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

  三、加强勘察质量安全监管,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日常监督检查分为勘察现场和勘察成果检查两个部分。勘察现场检查包括合规性、质量安全、勘探孔抽检等,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勘察成果检查包括成果资料的编制深度、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以及勘察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等。

  附件: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现场检查记录表

  厦门市建设局

  2024年1月 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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