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16-54-01-2024-013 主题分类 工程建设
发布机构 厦门市建设局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4-02-04
标 题: 关于厦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内容概述: 关于厦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关于厦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2-04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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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3年12月6日颁布,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为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我市房建市政工程施工领域全面实施,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背景依据

  建筑施工领域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为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我市房建市政工程施工领域全面实施,充分发挥保险机构风险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防范化解建筑施工生产安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福建省应急管理厅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在高危行业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应急〔2021〕124号)、厦门市应急管理局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在高危行业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应急规〔2022〕2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及说明

  《办法》共六章30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规定安责险实施的目的、定义、适用范围和投保主体。明确《办法》实施后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建市政工程项目应投保安责险;安责险应由项目施工单位以项目为单位投保。

  (二)承保与投保。规定承保投保相关要求,保险的范围、期限、费用和信息平台等内容。明确保险责任包含投保单位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以及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同时,明确安责险涉及人员死亡的保险责任限额每人不低于50万元。

  (三)事故预防与理赔。规定事故预防服务费用、内容、标准、流程和整改、理赔有关要求。明确承保机构每年应列支不少于当年保费总额20%的资金用于事故预防服务,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服务内容及频次,定期组织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同时,规定原则上不宜将安全生产事故证明作为必要的赔付条件。

  (四)各方主体责任。规定承保机构、参建单位、行业协会等各方主体责任。明确承保机构应建立年度公示制度,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建设(代建)单位应将保费计入工程造价,并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约定相关责任要求。施工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投保,配合事故预防服务并积极落实整改。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购买,并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整改。行业协会应加强宣传培训,鼓励协会参与事故预防服务。

  (五)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应急管理、保险监管部门监督职责和信用监管要求。建设部门负责投保情况检查,制定服务标准,联合保险监管部门对事故预防服务进行督导检查。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推动各行业落实安责险制度,建立信息平台。保险监管部门负责监管承保机构,并会同建设部门对事故预防服务费用进行监督。同时,建设部门将会同保险监管部门适时建立安责险信用评价办法。

  (六)附则。规定解释权限和有效期限。《办法》拟在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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