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建协〔2020〕28号
各会员单位:
感谢贵公司长期以来对协会工作的支持。根据《厦门市建筑行业协会章程》第十一条规定,缴交会费是每个会员单位应履行的义务。2020年度会费收取标准按2019年9月26日第五届第三次会员大会投票表决通过的《厦门市建筑行业协会会费收取管理办法》执行,请各会员单位于2020年7月15日起至8月31 日缴交2020年度会费。
附件:《厦门市建筑行业协会会费收取管理办法》
厦建协(2020)28号 关于缴交2020年度会费的通知.docx
关于缴交2020年度会费的通知(厦建协[2020]28号.pdf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厦门市建筑行业协会会费收取管理办法
(2019年9月26日厦门市建筑行业协会第五届第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厦门市建筑行业协会会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和《厦门市建筑行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收取标准
1.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单位:20000元/年;
2.常务理事单位:8000元/年;
3.理事单位:5000元/年;
4.会员单位:2000元/年。
第三条 新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单位,如上半年申请入会,会费按会员单位标准2000元收取;如下半年申请入会,会费按会员单位标准减半收取,即1000元。第二年度起缴交会费标准按第二条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个人会员和事业单位会员免收会费。
第五条 会员单位派人员驻协会工作满一年以上,可免当年度会费。
第六条 应缴纳会费的会员单位,无故连续两年不缴交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协会将通告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七条 会员单位缴交会费可用银行转账或现金缴纳,并到协会开具《福建省厦门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若需要邮寄的予以说明,以免遗失。邮寄采用顺丰到付),缴交时间以协会发文为准。
收 款 人:厦门市建筑行业协会
开 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厦门禾祥西支行
账 号:4100 0225 0902 4902 983
联系电话:0592- 8068729 8068730
协会地址:厦门市思明区七星西路166号九楼。
第八条 会费服务项目
(一)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单位
1.参与研究协会重大事项;
2.审议协会重大议案;
3.免费或优惠参加协会组织的重大活动;
4.优先在“厦门市建筑行业协会网站”和《厦门建筑业》会刊上宣传企业风采和发表专业文章;
5.享受普通会员的各项服务。
(二)常务理事单位
1.参与研究协会重要事项;
2.审议协会重要议案;
3.免费或优惠参加协会组织的重要活动;
4.优先在“厦门市建筑行业协会网站”和《厦门建筑业》会刊上宣传企业风采和发表专业文章;
5.享受普通会员的各项服务。
(三)理事单位
1.参与研究协会有关事项;
2.审议协会有关方案;
3.免费或优惠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业务活动;
4.优先在“厦门市建筑行业协会网站”和《厦门建筑业》会刊上宣传企业风采和发表专业文章;
5.享受普通会员的各项服务。
(四)会员单位
1.宣传国家、行业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有关部门表达会员合理诉求;
2.协助与政府部门、企业沟通解决相关问题;
3.整合行业优质资源,搭建交流合作平台;
4.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帮助会员调解纠纷,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5.建立行业专家库,提供咨询服务;
6.建设协会媒体平台,加强宣传推广;
7.组织开展行业评比表彰及会员内部创先争优活动;
8.免费为符合条件的会员单位提供各类相关的推荐服务;
9.协助企业开展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的培训,免费参加协会举办的研讨会、座谈会;
10.赠送《厦门市建筑业》会刊、论坛座谈会及有关会员活动的相关材料等;
11.可在“厦门市建筑行业协会网站”和《厦门建筑业》会刊上宣传企业风采和发表专业文章;
第九条 本办法如需调整,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厦门市建筑行业协会章程》,由协会秘书处提出议案,经理事会及以上会议投票表决通过方可修改。
第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厦门市建筑行业协会秘书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2019年 9月26日第五届第三次会员大会投票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