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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筑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厦门市建筑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XIAMEN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为:XCIA。(本章程以下统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在厦门市从事建设活动的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企业及与本行业相关的生产销售服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有关人士自愿结成的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厦门市。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围绕厦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切实履行“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行业、服务会员”的职责使命,做好“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促进和谐”工作,助力提升我市建筑行业整体素质、科技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全面推进绿色建造、智能建造和高质量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廉政文化和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厦门市民政局,行业管理部门是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党建领导机关是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秘书长采取聘任制的,则不含秘书长)。

第六条 本会办公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七星西路166号九楼。

第七条  本会官方网址为:http://xmjzxh.org.cn/,作为信息发布、会员服务、政务公开和公众互动的重要平台。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主要是:

(一)研究建筑行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以及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建议;

(二)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查,协助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法规,推进行业管理,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三)引导和推动建筑业企业面向国内外市场,转变经营机制,发展横向经济联合,推进建筑业科技进步,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的竞争能力;

(四)根据建筑市场发展的需要,积极开展建设领域各类人才的教育培训,举办各种座谈会,不断提升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为会员单位服务;

(五)依法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进行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援助行动,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诉求,加大《厦门市建筑行业公约》的实施力度;

(六)组织发展建筑行业的公益事业,开展其他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业务活动;

(七)发展同国内外同行业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加快信息交流和推广先进经验,开展业务咨询服务,开展经济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八)积极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规范,提高建筑行业的科技水平;

(九)承办政府部门、相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及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应办的事项。

本会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行业内具有良好信誉,无违法违规记录;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施工企业;

2.从事与建筑相关的设计、研发、生产、教学、咨询、管理服务等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3.在建筑领域有一定影响力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者。

本会坚持自愿入会原则,不强制或变相强制任何组织或个人加入。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缴纳当年度会费;

(四)颁发统一制式的会员证,录入会员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取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享有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积极参与和支持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部分或全部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逾期未交还者,其会员资格终止,会员证由本会予以公告作废。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资格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资格丧失或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并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确认,向会员公告。

第十八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监事、监事长、理事会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3-5年】,每5年召开1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不少于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一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2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监)事,当选理(监)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罢免理(监)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数的1/3。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理事、常务理事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熟悉建筑行业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一定管理经验和专业背景;

(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职;

(五)无刑事犯罪记录,特别是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

(六)社会信用良好,作风正派,责任心强。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法人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前六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会主要负责人、同级党组织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代表、监事代表5至9人组成的换届选举委员会,并授权换届选举委员会,全权负责换届选举工作;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督促指导其完成换届选举工作;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五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行使职权。单位更换理事代表时,应提交书面通知,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备案。若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单位,则其常务理事亦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理事会负责人,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负责人人选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理事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届5年【3-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每届最多不超过3次】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并由理事会确认后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由会员大会或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理事会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的,则不含秘书长)由会员大会或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该负责人应同时为常务理事。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罢免常务理事、理事会负责人,罢免程序须按其原产生方式进行。

第三十二条  选举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等额选举)。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理事会负责人的调整;

(二)增补理事(常务理事)。

第三十四条  经会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理事会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三、十五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

常务理事4【每届最多不超过4次】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并由常务理事会确认后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七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理事会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会长办公会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任秘书长为列席人员)等理事会负责人组成。监事长、副监事长、非会议成员的党组织书记列席参加。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三)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四)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五)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六)提出重大议题建议,交理事会或者会员大会决定;

(七)研究重大事项并形成纪要,上报理事会或者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以上会议成员提议召开会长办公会议的,应当召开。情况特殊的,经批准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会议成员可推选召集人。

会长办公会须有2/3以上会长办公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长办公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长办公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会长办公会成员有事不能参加,须委派并授权代表参加会议。

 

第五节  理事会负责人

第四十条  本会理事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秘书长采取聘任制的,则不含秘书长)。

理事会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2。

本会理事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政治权利,遵纪守法,勤勉尽职;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一般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未被人民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八)积极、热心参与协会开展的活动;积极分享自有资源帮助会员解决行业中遇到的痛点、难点问题。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四十一条 本会理事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四十二条 会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会长由领导干部兼任的,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理事会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因主观或客观原因未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的决议,并在变更登记申请书中说明理由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四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报告工作;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本会设立秘书处,由秘书长负责主持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员大会和会长办公会;

(四)组织起草协会年度工作总结、下年度工作计划及相关重要文件;

(五)提名副秘书长及各部门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四十六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理事、常务理事、理事会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理事会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3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是会员大会的监督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监督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大会负责。

本会设立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若干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从会员中选举产生,由3-9人组成,且为单数。监事长由监事会在其成员中推选产生,最高任职年限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监事不得由本会理事会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人员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兼任,且不得与理事会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其他监事来自于同一单位。

第四十八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理事会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理事会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十二条  监事长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签署监事会的重要文件;

(三)指导和组织实施日常监督工作;

(四)履行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职时,由其指定一名监事代行职责,并报监事会备案。

第五十三条  本会1/3以上会员或者2/3以上监事,可以向监

事会提议罢免监事长。罢免提议一经提出,监事会应在20日内召开临时会议进行审议。

第五十四条  监事一年内两次无故缺席监事会会议,或任期内累计缺席五次的,监事会应劝其辞去职务;拒不辞职的,监事会应在30日内书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监事职权,并提请下一次会员大会予以追认。

第五十五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罢免:

(一)拒不执行会员大会或监事会决议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其他不宜继续担任监事职务的情形。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管理规程。制定并实施《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七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十八条 如本会证书、印章遗失,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并在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内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方可按规定申请补发或重刻。如被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九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与内部矛盾化解机制。发生内部矛盾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可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合法途径依法处理。

 

第六章  党建

第六十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六十一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

  第六十二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六十三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协助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工作;换届选举前,应事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人选的审核意见。

  第六十四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保障,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建设专用活动阵地。

  第六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本会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本会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组织及纪检组织领导职务。

 第六十六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对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事项提出意见建议。

第七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财产性收益;

(六)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收入。

第六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设置不超过4档,会费额度和标准应当明确,同一档次不具有浮动性。

第六十九条 本会的全部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支出外,必须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七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依法履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职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须与接任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并形成书面记录存档备查。

第七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以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凡属于国家拨款、者社会捐赠或资助形成的资产,应主动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三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事项,须提交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七十四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表决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但有证据证明其在表决时明确表示反对,并已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成员可免除责任。

第七十五条 本会换届应进行换届审计,在届中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开展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会长及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若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其应依法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因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其个人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本会所有资产及其增值均归本会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进行任何形式的分配。

第七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八条 本会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切实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应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本会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九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任命或指定一名负责人担任新闻发言人。针对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社会关注热点问题,可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媒体吹风会、接受采访等方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会长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八十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八十一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八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八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六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十七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5年12月31日第七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九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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