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9月19日厦门市建筑业协会第二届第二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一、遵纪守法、科学管理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2. 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讲究行业职业道德;
3.建立健全企业的各项科学的规章制度; 4. 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树立良好行业形象。
二、行业自律、诚信经营
1. 不挂靠、伪造、假借、转让资质证书; 2. 不无证、越级、超标、垫资承接任务;
3. 不串标、围标、行贿、虚假投标议标; 4. 不漏税、逃税、偷税、损公肥私牟利。
三、百年大计、质量第一
1. 不转包、肢解、主体分包、重复分包; 2. 不偷工、减料、使用劣次设备、材料;
3. 不无证、假证、骗证、擅自开工上岗; 4. 不迁就、隐瞒、遗留工程的质量问题。
四、规范服务、取信于民
1. 不无约、违约、高估冒算、坑蒙业主; 2. 不轻怠、欺骗、敷衍、拖延投诉保修;
3. 不压级、压价、抬价、签订阴阳合同; 4. 不违章、违规作业,污染、噪音扰民。
五、严以律己、公平竞争
1. 不诋毁、中伤、漫骂、攻击同业人士; 2. 不乱杀价、盲目压价、放弃计价原则;
3. 不拖欠、扣压工资、损害当事人权益; 4. 不放纵、默许职员不当竞争承揽业务。
六、团结开拓、违约惩戒
1. 不恶性竞争、违反厦门建筑行业公约; 2. 不违反建筑业行业企业经营自律行规;
3. 不违反建筑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守则; 4. 不违反惩戒程序,自动履行惩戒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