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策法规 » 政策解读
信息公开
  • 关于《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2023年版)》的政策解读

    发文时间:[2023-09-05]  浏览次数: 1090

     一、修订背景

      近年来,住建部及省住建厅相继出台了一些新的标准规范和监管规定,且结合我省“双随机”监管机制的开展情况,《福建省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闽建〔2016〕3号)(以下简称原《监督工作标准》)已不能完全适应行业监管工作的需要,在充分征求并吸收有关意见建议后对其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增加重要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监督。本次修订新增房建工程的桩基础、主体结构,市政工程的道路软基以及起重机械安拆等重要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进行现场监督。

      (二)新增监督工作交底要求。要求开展监督工作前,监管部门应根据工程项目实际,编制《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计划》,明确监督主要内容、抽查方式、抽查重点及抽查频次等,并组织建设、监理、施工等责任主体相关人员召开监督工作交底会,告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计划。

      (三)明确了中(终)止质量安全监督的情形。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建质〔2014〕154号),本次修订明确了中(终)止和恢复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相关规定。

      一是工程项目完工后,竣工验收前,要求建设单位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监管部门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向建设单位出具《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二是工程所有单位工程均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后,监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出具《终止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

      三是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因故停止施工达3个月及以上,可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工程项目中(终)止评价申请,核实通过后中止该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并向建设单位出具《中止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

      四是施工单位已完成工程项目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且已提出工程竣工报告,确因建设单位原因无法正常组织竣工验收的,可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项目完工登记申请,审核通过后监管部门终止该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并向建设单位出具《终止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和《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五是项目恢复施工申请审核通过后,监管部门恢复该项目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并向建设单位出具《恢复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

      (四)强化质量管控。对主要受力构件混凝土强度经全数检测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将原《监督工作标准》仅限对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工程进行处理,扩大到该工程项目的所有单位工程,要求建设单位牵头组织责任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所有单位工程进行强度抽测,并按检测结果进行处理。


     
    

    主办:厦门市建筑行业协会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七星西路166号9楼 承办:厦门天创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Email:xmjzxh@xmjzxh.org.cn 电话:8068729(办公室) 8068725(安全检测咨询部) 8068723(考核培训部) 8068727(劳务咨询部) 传真:0592-8068724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4986号

    备案号:闽ICP备09012471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