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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发】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处置监管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6-07-27]  浏览次数: 232

    厦住建工〔2026〕3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处置监管,压实各方主体责任,强化行业监管,有效遏制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第162号令)、《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土管理的通知》(厦府办规〔2023〕2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压紧压实主体责任

      (一)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代建)单位,对建筑垃圾的产生、运输、消纳全过程负总责,牵头建立并督促落实工程项目建筑垃圾产生、运输、消纳台账管理制度,制定项目土方平衡方案,加强项目土方平衡。

      (二)监理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建筑垃圾管理职责,督促施工单位和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落实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各项措施。

      (三)施工单位,按规定选择依法核准的运输企业和车辆进行建筑垃圾运输。依法落实文明施工措施,做好工地围挡设置、出入口路面硬化,配置规范的冲洗设施和设备,配备建筑垃圾管理人员,加强对车辆进出和垃圾装载作业的管理,设立建筑垃圾产生、运输、消纳台账和进出冲洗台账。运输车辆在除泥、冲洗干净并经检查登记后方可出场,确保做到规范装载、密闭覆盖、净车上路。

      (四)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当使用符合要求的车辆进行运输,并严格落实建筑垃圾产生、运输、消纳台账管理制度,按规定的时间、路线将建筑垃圾运输至合法的消纳场所,运输过程中应当保持车身整洁、密闭覆盖,不得随意倾倒、滴撒漏建筑垃圾。确需在禁行时段、路段通行的运输车辆,依法办理货车通行证。

      (五)建筑垃圾消纳场地运营单位,对消纳场所依法实施封闭管理,硬化出入口道路,设置洗车台与高压冲洗设施,配备必要的管理及保洁人员,对进出场车辆逐一冲洗,确保净车上路和保持场地及出口清洁。

      (六)实行道路保洁分段负责制。因施工项目运输建筑垃圾污染工地出入口路面的,由施工单位负责保洁;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行驶路线产生的路面污染由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负责;消纳场地出入口因运输建筑垃圾产生的路面污染由消除场地运营单位负责。

      二、分级分类差异监管

      按照“分级分类,差异监管”原则,对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违规行为,我局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具体措施如下:

      (一)针对情节轻微、首次违规、未造成不良后果,采取约谈相关企业区域负责人,督促限期整改。

      1.项目初期使用未经核准的车辆(本市车辆),刚开始外运就被查实的,外运量≤50立方米,且立即整改的;

      2.项目初期未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进行外运,在3个工作日内补办的;

      3.项目已竣工,使用未经核准的车辆少量运载工程装修废料,外运量≤50立方米,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且立即整改的;

      4.运载砂、石、材料出场后,顺带建筑垃圾或夹带土方,外运量≤50立方米的;

      5.未牵头编制项目土方处置平衡方案或按规定记录、填报土方处置信息,在开始外运3个工作日内补办的;

      6.运输车辆未净车上路、滴撒漏污染路面;施工围挡设置、车辆出场清洁、扬尘治理等文明施工措施未按规定落实,未造成严重污染,且立即整改的。

      (二)在每月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点评会上做典型发言。

      1.在建筑垃圾运输作业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运输企业法人;

      2.使用未经核准的车辆(本市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的运输企业法人。

      (三)对存在违规行为、整改不到位、接到群众举报的,实行差异化重点监管,违规工地出入口安装监控设备,加密日常巡查频次。

      1.经约谈,项目仍然使用未经核准的车辆(本市车辆)被查实的,或外运量>50立方米的;

      2.在开始外运3个工作日内未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仍然从事土方外运的;

      3.未牵头编制项目土方处置平衡方案或按规定记录、填报土方处置信息,在开始外运3个工作日内未补办的;

      4.运输车辆未净车上路,造成路面“滴撒漏”污染,经约谈,施工围挡设置、车辆出场清洁、扬尘治理等文明施工措施仍未按规定落实的。

      (四)对违规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记录信用不良行为,在行业内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并将问题线索抄告交通、交警、城管等相关主管部门处理,实行联合惩戒。

      1.项目使用未经核实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经台账、信息系统查询、现场勘察,外运量>50立方米的;

      2.被群众投诉,经查实使用未经核准车辆运载建筑垃圾的;

      3.开始外运3个工作日内未补办《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进行外运,且外运量>50立方米的;

      4.未编制项目土方处置平衡方案,或长期未按规定记录、填报土方处置信息,台账管理混乱的;

      5.运输车辆未净车上路、滴撒漏污染路面;施工围挡设置、车辆出场清洁、扬尘治理等文明施工措施未按规定落实,造成严重污染的。

      (五)对违规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产生建筑垃圾50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未在开工前10天向建筑垃圾管理机构申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经核准从事50立方米以上建筑垃圾运输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或房屋拆除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在30日内清除建筑垃圾的,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季度通报检查结果,并将结果抄告国资监管机构。

      违法违规处置建筑垃圾的项目,建设(代建)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涉及我市国有企业的,一律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其国资监管部门。

      三、加强部门联合惩戒

      交警、交通、执法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每周不少于2次开展联合执法检查,进一步强化建筑垃圾处置监管,加大重点区域、路段、时段的巡查检查,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依规查处滴撒漏、未密闭覆盖、未净车上路、非法倾倒建筑垃圾、超速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同步对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采取行业监管措施,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积极参与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加大曝光力度,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6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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