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管理水平,推动项目代建工作高质量发展,于12月4日印发《厦门市建设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建规〔2023〕9号-协)。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
(一)《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规〔2023〕11号)
(二)《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专业能力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建规〔2023〕7号-协)
二、起草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必要性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建协〔2017〕13号)已废止,不再实行名录库管理。
(二)可行性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结合《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规〔2023〕11号)等文件相关规定,将部分条款与现行文件不一致的对应修改。因此,本通知具备较强的可行性。
三、主要内容说明
本通知修订两条条款。重点说明如下:
(一)关于强化建设单位责任
将“委托代建的,应按规定从名录库中择优选取”修改为“委托代建单位应按规定择优选取”。
(二)关于强化代建单位监管
删除强化代建单位监管中(三)按等级承接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