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既有建筑幕墙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规范建筑幕墙检测及安全鉴定行为,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幕墙安全隐患排查的通知》(闽建安函〔2023〕7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幕墙安全鉴定机构名录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条件
在本市承接既有建筑幕墙安全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建筑幕墙检测资质(外省检测机构应按规定进行入闽备案)。
2.具有建筑幕墙设计复核、安全性评定的检验能力。
(1)具备依据《既有建筑幕墙可靠性鉴定及加固规程》(DBJ/T 13-203)等规范标准开展建筑幕墙鉴定的能力,并对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现场检查检测鉴定工作应当安排2名及以上鉴定人员参加,鉴定人员应具备理工科大专及以上学历、工程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不少于3年的建筑幕墙相关工作经历。
(3)报告审核人年龄不超过65周岁,具备工程类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不少于5年的建筑幕墙相关工作经历。
(4)报告授权签字人年龄不超过65周岁,具备工程类正高级技术职称且有不少于16年的建筑幕墙相关工作经历,或二级及以上注册结构工程师和工程类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有不少于8年的建筑幕墙相关工作经历。
二、受理要求
1.申请登记的鉴定机构需提交的相关材料(详见附件1、2),并对提交的登记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2.信息登记受理截止2023年12月20日(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3:00-5:30),受理地址:厦门市厦禾路362号建设大厦1302室,联系人:庄祺,联系电话:0592-8123100
三、其他事项
1.已登记的鉴定机构,因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15日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变更事项材料。
2.登记材料受理之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有关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经公示5个工作日后,向社会公开既有房屋建筑幕墙安全鉴定机构名录,供房屋产权人(安全维护责任人)和有关部门选择。
附件:
1.厦门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鉴定机构登记材料清单
2.厦门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鉴定机构登记表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征集既有建筑幕墙安全鉴定机构名录的通知 附件.doc
厦门市建设局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