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住建工〔2024〕46号
各区住建(和交通)局,市质安站,各建设(代建)、施工、监理单位:
现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建建〔2024〕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安全意识
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的要求,有效防范和遏制工程施工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向好。
二、认真组织学习
认真组织学习《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实施细则》内容,确保发生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公共事件能有序应对,做好应急响应和信息报送等工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安全生产形势研判的准确性,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和社会舆论影响,
三、加强事故报送
当建设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公共事件时,各在建项目的建设(代建)、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现场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向事故发生地住建及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电话反馈应当于30分钟内、书面反馈应当于1小时内)。各级住建主管部门按照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四、强化事故处置
各在建项目要制定应急抢险预案。事故发生后,责任单位相关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科学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调度本单位应急处置力量和相关资源,快速高效营救受伤人员或防止事故危害扩大。事故救援结束后,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事故发生单位认真做好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五、落实责任追究
事故发生后,各区住建(和交通)局,市质安站应当责令事故项目全面停工整改,并对事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复核报告应明确事故项目是否存在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情形及处理建议,并附相关证据材料,于事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逐级报送。严格执行《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实施细则》和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建市政工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处置八项措施的通知》(厦建工〔2023〕71号)要求,对事故责任主体及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附件: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建建〔2024〕5号)
附件: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建建〔2024〕5号).pdf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4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