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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发】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技术服务活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材料

    发文时间:[2024-10-22]  浏览次数: 278

     一、背景依据

      当前,厦门正以更高水平建设高素质高颜值现代化国际化城市为目标,不断加快城市建设。消防查验作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此,我局组织制定了《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技术服务活动管理(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对我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技术服务活动的监管,规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行为,进一步提升查验技术服务质量,为建设工程项目早竣工早达效提供专业支持和技术保障,不断助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制定内容

      《办法》共18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查验服务机构)的定义范围、从业基本要求。参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企业”,以及住建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以下简称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是指为建设工程(含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和专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工作提供技术服务的活动,包括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服务、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服务、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服务,以及特殊消防设计咨询、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服务、全过程消防技术咨询等”,《办法》明确查验服务机构的定义范围,详见《办法》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从业条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第十三条“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或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并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以及《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依法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并对意见或者报告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办法》明确查验服务机构的从业基本要求,详见《办法》第三条至第五条。

      (二)关于查验服务机构工作内容及严禁行为。参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应当由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执业印章,同时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服务情况作出客观、真实、完整的记录,按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出具虚假、失实文件”,《办法》明确查验服务机构的工作内容及严禁行为,详见《办法》第六条至第十一条。

      (三)关于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形式及监管内容。参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开展监督检查的形式有:(一)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对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抽查;(二)根据需要实施专项检查;(三)发生火灾事故后实施倒查;(四)对举报投诉和交办移送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从业行为进行核查。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监督检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网上核查、服务单位实地核查、机构办公场所现场检查等方式实施”,《办法》明确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形式,详见《办法》第十二条。

      参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消防救援机构在对单位(场所)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可以对为该单位(场所)提供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抽查。抽查内容为:(一)是否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二)从事相关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格;(三)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维护保养、检测建筑消防设施,经维护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四)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是否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五)是否出具虚假、失实文件;(六)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是否由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并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七)是否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八)是否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办法》明确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内容,详见《办法》第十三条。

      参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消防救援机构根据消防监督管理需要,可以对辖区内从业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检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专项检查可以抽查下列内容:(一)是否具备从业条件;(二)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否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三)从事相关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格;(四)是否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五)是否出具虚假、失实文件;(六)是否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是否由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并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七)是否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八)是否在经营场所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九)是否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办法》明确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专项检查内容,详见《办法》第十四条。

      (四)关于对查验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及参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二)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三)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对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未明确项目负责人的;(二)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或者未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的;(三)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四)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的;(五)未建立或者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六)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失实文件的,或者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处罚”,《办法》明确对查验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内容依法进行查处,详见《办法》第十五条。

      同时,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县级以上住建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信息化技术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并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技术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促进提升服务质量。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可以制定管理办法,加强对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及参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消防救援机构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积分信用管理,具体办法由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制定”,《办法》明确对查验服务机构进行信用评价,实行差异化监管,详见《办法》第十七条。

      三、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黄勇  8123806

      王景文 8123058

    政策文件链接:https://szjj.xm.gov.cn/zwgk/tzgg/202410/t20241014_289527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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