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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发】《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办法》政策解读

    发文时间:[2024-12-18]  浏览次数: 278

    一、背景依据

    2019年12月住建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明确“探索推进评定分离方法,由招标人按照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择优确定中标人”。2020年12月,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我局参照借鉴深圳评定分离办法相关经验做法,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办法(试行)》,开始试行评定分离办法。2022年5月重新修订印发该办法,有效期两年,至2024年5月到期。

    二、目标任务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规定“切实保障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等方面依法享有的自主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要求“厘清专家评标和招标人定标的职责定位,进一步完善定标规则,保障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需求依法自主选择定标方式并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探索招标人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范围内自主研究确定中标人”。《关于印发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招投标竞争九条措施的通知》(闽发改规〔2023〕7号)要求“采用‘评定分离’模式的项目,应当公开项目定标要素评审标准及分值、进入确定中标人程序的定标候选人名单等信息”。《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改委2024第16号令)要求“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定标相关政策措施,应尊重和保障招标人的定标权,落实招标人定标主体责任”。

    三、工作进展

    2022年以来,根据优化营商环境和提升监督效力等工作要求,我局结合试行情况,在原办法的基础上出台多个完善评定分离办法的政策文件,新办法已融合上述内容。2022至2024年期间,我局多次派出考察小组前往深圳、宁波、无锡等地考察学习,借鉴相关经验做法。2023年11月启动修订工作以来,我局先后4次召开企业座谈会,听取建设(代建)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建筑业企业意见,3次发函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各指挥部、相关市直部门等31家单位的意见,并征求省级主管部门意见。我局于2024年7月24日、9月18日两次申请公平竞争审查,根据专家意见修改相关内容。2024年10月9日提请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审议通过,2024年11月8日印发施行。

    四、范围期限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五、主要内容

    新办法共九个部分,包括定义、适用范围、工作流程、招标、评标、定标、中标、重新定标、其他规定等内容,保留了原办法有关入围投标人确定规则、评标办法、定标委员会的组建等内容,主要对适用范围、审批流程、公开内容、定标办法及程序等内容进行修改完善。现就新办法涉及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调整适用范围

    原办法:市级重大片区内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以上的施工项目、等级为一级的监理项目以及大型公共建筑的勘察设计项目。

    新办法:市级及以上财政投融资或市属及以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亿元以上的公路、水运等施工总承包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亿元以上房建、水利工程的施工总承包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0万元以上市政工程的施工总承包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0万元以上专业承包项目;监理服务费300万元以上的一级房建市政、一类公路、大型水运、I等水利等监理项目;甲级工程勘察项目或大型工程设计项目。区财政投融资或区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5000万元以上的施工总承包项目;其他项目的试行规模与市级相同。轨道交通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公开定标方案

    原办法:定标方案加密后上传电子交易平台,不予公开。

    新办法:定标要素及其评审标准权重、定标程序等在项目发布招标公告时同步公开;报价评审参数K值的随机抽取区间、报价评审标准在“中标候选人公示”环节公开,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陈述答辩考核方案(如有)暂不公开。

    (三)增加公示定标过程及结果

    原办法:设置“定标候选人公示”环节,公示内容包括资格审查结果、入围投标人、评标结果、定标候选人名单。

    新办法:将“定标候选人公示”调整为“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内容增加了注册人员信息核对情况、进入确定中标人程序的定标候选人名单及综合得分(如有)、中标候选人名单、定标结果(推荐的中标人)、报价评审参数K值的随机抽取区间及抽取的K值、提出异议、投诉的渠道、方式、时限(不少于3日)。

    (四)规范定标办法及程序

    原办法:定标办法主要有“票决定标法”、“票决抽签定标法”、“票决低价定标法”等,未对这3种办法作出具体的规定。

    新办法:招标人可自主选择或随机选择的定标办法有高分低价法、高分随机法、低价随机法和票决定标法4种,每种办法都规定了具体的评审程序。设计招标(勘察设计合并招标)可采用前述4种定标方法;勘察、监理、施工招标可采用高分随机法、低价随机法或高分低价法。

    (五)增加中标候选人数量

    原办法:中标候选人为3家。

    新办法:定标候选人数大于或等于20家时,中标候选人为5家。

    (六)进一步规范施工定标行为

    原办法:规定了定标要素(包括子要素)包含的内容,未对权重和评审标准的设置作出具体的规定。

    新办法:对施工招标项目定标要素权重、子要素评审标准作出规定。一是设定信用、实力、报价要素权重的取值区间,由招标人自主选择权重;二是对实力要素中的各子要素满分档评审标准作出具体的规定;三是明确不得设置经营主体的规模、注册地址、注册资金等作为定标子要素;四是对采用陈述、答辩等方式进行考核的项目,对其考核方案内容、评分标准作出规定。

    (七)优化审批流程

    原办法:规模范围内的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如不试行,应经市评定分离领导小组或片区指挥部总指挥(或市领导担任的副总指挥)研究同意,其他项目拟试行的,参照上述程序报批。同时,建设单位应将定标方案等内容纳入“三重一大”管理。

    新办法:在规模范围内的项目,应积极试行评定分离办法,无需报批。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事项集体研究、合法合规性审查等议事决策机制。建设单位不具备相应能力的,可委托有实力的代建单位组织招标,或提请具备相应能力的上级控股(管理)单位编制定标方案、组织具体定标工作。

    六、注意事项

    本通知由各单位和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推动落实。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市住房和建设局建筑业处   0592-8123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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