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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发】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5-06-06]  浏览次数: 242

    厦住建建筑〔2025〕43号

    各施工、勘察设计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及结果应用管理试行办法》(闽建许〔2025〕2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许函〔2025〕20号)文件要求,现将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等有关要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我局每年开展至少两次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

      资质动态核查工作依托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政务服务系统”)和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平台”)进行。核查工作启动之日,将在信息公开平台上发布通知及公布本次被核查企业名单。

      请各相关企业及时关注信息公开平台及政务服务系统发布的资质动态核查相关要求。

      二、核查对象

      核查对象包括:重点核查企业(具体详见闽建许〔2025〕2号文件规定)和随机抽查企业(通过政务服务系统在本部门负责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中随机抽取)。

      三、核查方式

      (一)重点核查对象实行全面核查,应核尽核;随机核查对象按政务服务系统中企业资质存量不少于10%比例或规定的数量进行抽查。

      (二)资质动态核查主要采取信息化手段,对企业资质所涉及注册人员是否满足相关资质标准要求进行自动比对。核查结果不合格的,通过政务服务系统通知被核查企业限期整改。

      (三)政务服务系统对核查结果不合格的企业进行“资质异常”标注,标识同步推送至信息公开平台企业信息页面。

      (四)资质异常企业在被标注异常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整改的,政务服务系统自动取消“资质异常”标识。整改期限结束时,政务服务系统对之前核查不合格的建筑业企业进行复核,复核仍不合格的企业,将在信息公开平台进行集中公示并将名单上报住建部(注:企业在3个月整改期结束后才完成整改的,应当在政务服务系统提出复核申请,经审批部门复核合格的,在信息公开平台上予以撤回“资质异常”标识,并将名单上报住建部)。

      四、核查结果应用

      资质动态核查结果,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及结果应用管理试行办法》(闽建许〔2025〕2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建筑行业市场、现场、资质“三个联动”的通知》(闽建许〔2025〕1号)有关规定进行应用。

      (一)对被标注“资质异常”,以及在资质申请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对上述企业承揽的工程项目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增加检查频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予以处理。

      (二)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不列入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政策支持、试点示范、评先评优对象。

      (三) 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在被标注期间,不得申请该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升级、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和延续等许可事项。

      (四)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结合实际,谨慎选择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承揽工程。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选择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承揽工程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书面列明原因,制定并严格落实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控的具体措施。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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