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失信惩戒机制,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市建设局联合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厦门港口管理局、市规划委、市城市行政管理执法局出台了《厦门市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厦建筑〔2016〕1号),于2016年2月12日正式施行。现对本办法解释如下:
一、明确“黑名单”管理的适用范围为在厦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设、交通、水利、港口等建设工程活动的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具体包括建设、代建、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建筑废土运输等企业或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监管部门涉及市、区建设、交通、水利、港口、规划、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
二、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维护全市建筑市场“黑名单”统一平台;市、区建设、交通、水利、港口等行政主管部门各自负责相关工程项目的监管及信息采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违法建设的监管及信息采集。各信息采集部门报送相应市级监管部门审核并确定“黑名单”后,报送“黑名单”统一平台公布。
三、明确列入“黑名单”的依据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文书、生效判决书或者仲裁裁决书、事故调查报告、行为查处记录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等。
四、明确列入“黑名单”的情形和期限。明确规定了建设、代建、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建筑废土运输等企业或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列入“黑名单”的情形及期限,管理期限一般为自公布之日起3—12个月。
五、明确列入“黑名单”的程序包括:“黑名单”确定公布(包括信息采集、信息告知、审核确定、名单报送及名单公布等环节)、黑名单到期解除、期限延长或期限缩短等具体程序。
六、明确惩戒措施。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实施以下监管措施:一是与信用监管评价挂钩;二是可作为工程项目招标或业务承接的信用要求;三是实行资质资格差别化监管;四是实行承建(建设)工程差别化监管;五是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七、明确企业或个人被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期间或处于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期间,视同列入厦门市建筑市场“黑名单”并实施相应监管措施,从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黑名单”中解除的,对其实施的监管措施也予以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