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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厦门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文时间:[2016-05-27]  浏览次数: 9493

     一、背景和依据

      (一)背景

        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事关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对实现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事业的全面进步,对带动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有着重要影响。

        我市重点项目投资大、工期紧、任务重、要求高,市委、市政府及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重点项目建设。2014年,市建设局牵头,推进城乡基础设施项目。2015年3月,市重点办调整挂靠市建设局。市建设局、市重点办会同各区、各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协调推动重点项目快速进展。

        目前,我市重点项目管理仍然存在工作职责不清晰、征地拆迁问题多、涉军涉铁协调难、责任单位不履责、前期工作待加强、建设资金需保障等问题。为加强和规范我市重点项目的管理,确保市重点项目优质高效地建成投入使用,针对目前重点项目管理模式的实际情况以及存在不足,并结合以往我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及去年市建设局协调推进城乡基础设施项目的经验和教训,市建设局、市重点办起草了《厦门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进一步理清了重点项目建设管理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加强重点项目建设的跟踪协调和服务保障,强化重点项目建设的督查督办和考评考核,有利于协调推进我市重点项目建设,促进我市城市转型、实现美丽厦门战略。

        (二)依据

        国家层面,1996年6月3日,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该办法以法规形式规范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 2011年1月8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从我省来说,2002年,省政府出台了《福建省重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闽政〔2002〕第29号)以加强我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

        二、修订过程

        为加强和规范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市建设局走访调研了我市重点项目建设(代建)单位、责任单位、服务保障单位、参建单位,以全面掌握我市重点项目管理的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草拟了《厦门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5年4月上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向相关单位广泛征求意见,并于5月将征求的意见转发给我局进行修改完善。我局对12家单位的31条修改意见进行了逐一梳理、反复研究、充分吸纳。9月15日,市政府黄文辉副市长召开专题会。会议就《办法(送审稿)》征求了6区和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法制局等相关单位的意见。会后,我局对思明区政府、市发改委等7家单位提出的11条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梳理、广泛吸纳。修改后的《办法(送审稿)》于9月29日经市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三、主要内容

        《办法》由总则、重点项目管理机构与职责、重点项目的计划管理、重点项目的协调推进、重点项目的服务保障、重点项目的督查督办、重点项目的考核奖罚和附则共八章,计四十九条组成。

        (一)关于重点建设项目的定义。指经市政府研究确定的事关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对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带动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有重要影响的建设项目。市重点项目分为市重点预备项目和市重点在建项目,主要包括: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重大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和重大工业或技改基建项目、重大社会事业项目、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本市辖区内的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直接列为市重点项目。

        (二)关于重点项目管理机构与职责。我市重点项目管理主要责任主体是市重点办、重点项目的责任单位和建设(代建)单位,此外还涉及属地政府、审批服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监督、督查部门。《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各责任主体的工作职责,做到分工明确、职责清晰。

        (三)关于重点项目的计划管理。重点项目的年度工作目标计划是实行建设管理目标责任制的依据,是平时跟踪、协调和督办重点项目建设的基础,也是对重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办法》明确了重点项目工作目标计划包括“投资、资金、进度和供地”四个方面,明确制定、公布重点项目工作目标计划的工作程序以及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

        (四)关于重点项目的协调推进。重点项目的协调推进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责任单位负责制、分级协调制度、办公会议制度、协调联络员制度、动态信息管理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制度。《办法》重点突出责任单位协调推进重点项目的主要作用,强调落实各级协调主体的协调推进责任,强化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提高重点项目建设和协调的效率。

        (五)关于重点项目的服务保障。重点项目建设涉及到方方面面,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保障和服务,这包括资金、用地、用林、用海以及建设环境保障,也需要各责任单位、属地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服务部门、要素保障部门、涉军部门、新闻媒体、公共配套和专业管线部门和项目各参建单位的共同支持和配合。同时,《办法》提出要充分发挥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作用,实施“一岗双责”,在监督项目质量安全的同时,跟踪、协调及督促各参建单位做好投资、进度及合同管理等工作。

        (六)关于重点项目的督查督办。督查督办是落实重点项目工作目标计划以及督促重点项目提效增速的重要手段和有效保障。市重点办建立重点项目的督查督办制度,会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重点项目的协调推进情况的督办力度,以确保实现重点项目目标任务。

        (七)关于重点项目的考核奖罚。考核奖罚是督查督办的延伸和补充,是保障重点项目建设又快又好推进的有效手段。市重点办建立重点项目的检查制度,健全考核和奖惩机制,量化考核指标,细化奖罚规定,根据督查督办结果进行考核、奖罚,奖优评先,惩前毖后,以推动重点项目的顺利建设。

        四、本办法创新点

        《厦门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规章制度的形式,将分级协调、计划管理、信息报送等制度固定下来,统一协调督办,强化责任追究,促进属地政府责任、建设主体责任、部门服务保障责任和协调督办责任的有效履行,促进项目责任单位提升日常管理,化解前期审批难点、征地拆迁难点、组织实施难点、配套设施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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