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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关于简化厦门市市级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代建单位选择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文时间:[2017-04-28]  浏览次数: 12268

        为进一步促进项目加快建设,根据《厦门市市级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厦府办〔2015〕220号)以及《厦门市市级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代建单位选择办法》(厦建协〔2016〕1号),市建设局制定了《关于简化厦门市市级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代建单位选择的通知》(厦建协〔2017〕5号),对市级政府投资重点项目以及参照管理的市级政府投资非重点项目和区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代建单位选择进行简化,并于2017年4月10日正式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本办法出台的必要性

    市建设局2016年建立了代建名录库,并试行代建招投标,初步规范代建单位委托方式。但部分小型或名录库内专业代建单位不足5家的项目代建招投标容易流标,现有改变代建招标方式的审核不优化、代建单位选择部分时限以及招标监管程序均不明确。本通知通过简化相关程序,加快代建单位选择过程,缩短流程耗时,促进项目加快建设。

        二、重要条文解读

       (一)关于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选择代建单位的情形

        考虑到厦门实际情况,为加快项目建设,提升小项目代建单位积极性,本通知将项目初估投资(不含征地拆迁费)或投资概算不超过1亿元作为建设单位(业主单位)从《厦门市市级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代建单位名录》(以下简称“代建名录库”)中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的限额标准,增加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对小项目代建单位选择方式的自主权。

        (二)简化招标人委托方式

         厦府办〔2015〕220号文以及厦建协〔2016〕1号文已明确实施阶段代建单位的选择由前期工作平台单位会同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共同组织开展,但考虑到前期工作平台尚在试行阶段,为加快项目代建单位招标,经前期工作平台单位同意,可由建设单位(业主单位)直接组织招标。

        (三)简化改变招标方式的审核情形

        2016年代建招标试行中,建设单位基本按照《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均在流标两次后才肯改变招标方式。为加快项目建设,减少不必要的招标等待耗时,本通知简化改变招标方式的审核情形,公开招标流标一次后,经项目责任单位审核同意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选择项目代建单位;招标(含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累计流标两次后,经项目责任单位审核同意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选择确定代建单位。项目责任单位与建设单位(业主单位)为同一家的,由建设单位(业主单位)自行审核确定。

        (四)增加随机抽取方式选择确定代建单位情形

        2016年名录库中港口、水利、海洋专业的代建单位数量不足5家,项目代建单位公开招标容易流标。为减少出现流标,加快代建单位选择,本通知增加随机抽取方式选择确定代建单位情形,明确代建单位要承接经随机抽取的代建业务,并对项目负责人兼任项目数量作了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1、代建名录库内港口、水利、海洋等专业的代建单位数量不足5家的,可由建设单位(业主单位)组织、责任单位监督,直接从代建名录库中随机抽取选择确定。

        2、通过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仍未能确定代建单位的,可由建设单位(业主单位)组织、责任单位监督,直接从代建名录库中随机抽取选择确定。

        3、经随机抽取选择确定的代建单位,原则上不得拒绝承担该代建任务,否则一经发现直接清出代建名录库。

        4、经随机抽取等方式选择代建单位的项目,其代建项目负责人管理项目数量可适当放宽,原则上可兼任不超过四个项目(其中市级重点项目不超过两个)。

       (五)缩短代建单位选择的有关时限

        厦建协〔2016〕1号文未细化不同方式确定代建单位所对应的投标截止时间、公示期限,也未明确投诉处理的相关时限。为加快代建招标进度及相关投诉处理时限,本通知简化缩短代建单位选择的有关时限。具体如下:

        1、采用直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代建单位的,当天确定代建单位,并由项目责任单位会同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函告代建单位。

        2、采用经评审随机抽取方式招标确定代建单位的,招标文件应当与招标公告同时发布,招标公告自开始发布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且中标单位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3、采用综合评估法确定代建单位的,招标人应自收到书面评标报告2个工作日内对评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4、投标人对招标活动结果有异议或不满意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招标人应自收到书面异议3个工作日内函复投标人;项目责任单位、市招标办应自收到书面投诉5个工作日内函复投标人。

       (六)简化监管程序

        厦建协〔2016〕1号文未明确代建招标实行告知备案、招标人核查中标候选人投标资料及纠正评标结果的办理流程及时限,为加快代建招标过程,本通知简化相关监管程序。具体如下:

        1、代建招标实行告知备案,即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应将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告知市招标办,市招标办当场办结。

        2、招标人需核查中标候选人投标资料的,可直接向市工程交易中心申请办理,市工程交易中心当日将核查记录抄送市招标办。

        3、招标人需纠正评标结果的,经项目责任单位审核同意、报市招标办备案,可按规定在市工程交易中心组织原评标专家组重新评标,市工程交易中心当日内将纠正结果抄送市招标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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