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建筑〔2017〕22号
各有关单位:
经市有关税务部门核实,我局已将税务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导入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平台(税务部门提供数据在综合评价平台企业预估分值项的主要经济发展指标栏目内),请各单位及时上网核对,并严格按税款实际入库时间核验数据,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 重申企业纳税金额申报口径
企业缴纳税金总额是指2016年度(税款实际入库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建筑施工企业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实际缴纳的税金总额,含国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地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收入、城市建设维护税、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二、数据确认及处理意见
企业纳税金额一律以税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一)企业申报的完税金额比税务部门提供的数据高的,应当于公示期结束前(含2017年3月28日)提交书面说明和书面证明材料,以便我局进一步核实;逾期未提交书面材料的或提交的书面说明无法合理解释高报的原因的,我局将按照《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处理。
(二)企业申报的完税金额比税务部门提供的数据低的,以税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不需要再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特此通知。
附件:异议受理须知
厦门市建设局
2017年3月17日
附件
异议受理须知
异议受理部门:市建设局建筑业处
联系电话:8123025、8123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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