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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发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企业灾后恢复生产的意见

    发文时间:[2016-10-11]  浏览次数: 12634

     厦府〔2016〕30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今年14号台风“莫兰蒂”给我市带来严重灾害,灾后重建任务十分艰巨繁重,为减少灾害给建筑企业造成的损失,做好灾后建筑企业恢复生产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扶持措施

     (一)财政政策扶持

      1.财政投融资项目围档、活动房、安全网等临时工程受灾严重的,已投工程保险按保险合同约定由保险机构理赔。未投工程保险的,施工合同约定由业主(代建)单位承担损失的,按恢复重建实际发生的费用纳入工程建设成本;施工合同约定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损失的,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补助:围挡按照200元/米给予补助,活动房按照16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安全网按照3元/平方米给予补助,办理补助的程序按照工程项目工程进度款审核拨付的程序实行,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由市财政局先行支付,区级应承担的部分通过市区财政体制结算。上述补助范围不包括工程项目不需要恢复的临时工程设施。非财政投融资项目参照以上办法由项目建设单位给予补助。

      2.混凝土搅拌站及预制构件厂灾后恢复生产的有关扶持措施,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企业灾后恢复生产的意见》(厦府〔2016〕293号)执行。

      3. 2016年10月31日前,财政投融资项目由市财政预拨5%资金给项目主管部门,由项目主管部门管理拨付,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减轻建筑企业负担。

     (二)税收政策支持

      1. 受灾企业缴纳税款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最长可以延期3个月缴纳。

      2.企业因受灾发生的相关资产损失,允许在申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根据受灾情况调整定额。

     (三)金融政策支持

      1. 各金融机构开通“绿色通道”,加大对受灾企业的信贷支持。对受灾企业已有贷款不断贷、不抽贷,并视恢复生产需要增加授信。

      2.市小微企业还贷应急资金应优先帮扶受灾企业,以解决企业融资困难。

    二、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把灾后恢复生产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增强做好灾后恢复生产工作的责任感,认真履行职责,全力支持受灾企业恢复生产。要急企业所急,帮企业所需,解企业所难,确保企业恢复生产工作有序组织、有效展开、尽快完成。

     (二)摸清情况。各级各部门要收集掌握全市建筑企业受灾和恢复情况。根据企业受灾实际,积极推进建筑企业开展灾后恢复生产工作。

     (三)狠抓落实。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健全工作责任制,及时将企业灾后恢复生产各项工作进行分解,层层落实责任,积极深入灾后恢复生产第一线,把各项灾后恢复生产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要统筹安排补助资金,保障救助重点。

     (四)强化监管。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灾后恢复生产专项资金的监管,财政部门要适时开展检查,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审计,确保救灾资金得到有效落实。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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