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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厦门市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主要建筑材料价格调整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2-02]  浏览次数: 13186

    厦财建〔2018〕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并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我市实际,现对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主要建筑材料价格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可调整价差的主要材料类别

        (一)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钢材、铝型材、水泥及商品混凝土、电线电缆。

        (二)市政、交通、水利工程:结构钢材、水泥及商品混凝土、沥青及沥青混凝土、电线电缆。

        (三)吹填造地和岸线整治工程:柴油、汽油。

       二、调整原则

        (一)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延期开工或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差不予调整。

        (二)对于施工项目受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影响的,由工程发、承包人按照以下原则承担:

           材料价差调整的风险幅度定为基准价的±10%。施工期材料价格平均波动幅度在基准价±10%以内的不作调整,由承包人承担;施工期材料价格平均波动幅度超过基准价±10%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

           基准价按调整项目招标同期《厦门建设工程信息》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价确定。

        (三)调整材料价差增加(减少)的费用,只计取差价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三、具体调整办法

        (一)材料价差调整的计取方法。

           材料价差=可调价差材料工程量×[施工期该材料价格平均值-基准价×(1±10%)]×(1+税率)

           1.可调价差材料工程量指可调价差材料在该项目施工期完成的工程量。

           2. 施工期该材料价格平均值指可调价差材料在项目开工至完工期间《厦门建设工程信息》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

           3.税率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增值税税率。

        (二)材料价差调整依据的提供。

           实施材料价差调整的,应由承包人提供经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并报发包人审批的签证单据。签证单据应包括项目可调材料在施工期的使用总数量。

        (三)材料价差调整发生的费用增加造成项目竣工决算数超过批复概算,由市发改委依据项目最终结算数相应调整项目投资概算。

       四、非全额市财政投融资项目按市财政投融资比例,同比例实施价差调整。

       五、高速公路施工项目执行省交通厅发布的主材调价政策。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七、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开展招投标的项目按此通知执行。

       八、本通知由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厦门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建设局

     2018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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