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建筑〔2018〕2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府〔2015〕218号)精神,我局将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文件要求,对2017年度符合资质升级、注册地迁入我市、增产增收等奖励条件的企业或单位进行奖励,现将有关奖励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及条件
符合《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的奖励条件的本市企业、单位。
二、申报材料(需提供原件核对,复印件加盖公章)
(一)建筑业奖励申报表(附件1);
(二)相关证明材料;
1.最高资质等级晋升为特级或一级资质的:旧资质证书复印件、新资质证书复印件、资质批准文件;
2.产值:企业盖章确认的统计报表和2017年工程项目完成产值情况表(附件2);
3.企业技术中心、科技进步奖:按照我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在我局申报;
4.国家级工法:国家级工法证书、住建部批准文件;
5.国家级QC成果奖(中国建筑业协会发证):证书、通报文件;
6.发明专利:发明专利证书、批准文件;
7.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限工程所在地在厦门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项目):评审意见书、验收合格等证明文件;
(三)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四)法人授权委托书。
三、申报程序
(一)各申报单位于2018年4月25日前,将相关材料报至市建设局建筑业处,逾期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二)市建设局受理、审核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予以公示。
(三)申报单位根据财政局要求,在市财政局的网上申报平台(正在研发)填报相关信息。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市建设局向市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拨付。
四、管理要求
(一)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企业,市建设局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直至列入厦门市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取消该单位申请奖励资格,对已发放的奖励资金予以收回。
(二)获得奖励后五年内迁出本市的企业,须退回全部奖励资金。
(三)申报当年度至申报时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或存在重大税收违法、失信被执行信息的企业不予奖励。
特此通知。
附件:1.建筑业奖励申报表
2.2017年工程项目完成产值情况表
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建筑业加快发 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2015〕218号)
厦门市建设局
2018年3月5日
(联系人:市建设局建筑业处 小褚 联系电话:8123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