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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筑行业协会关于公布《厦门市建筑行业协会章程》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5-08-19]  浏览次数: 7962

厦建协字(2015)014号


各会员单位:

      厦门市建筑行业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于2015年8月18日下午在厦门君泰酒店二楼华林厅隆重召开,经与会会员代表表决,一致通过《厦门市建筑行业协会章程》,现予公布,请共同遵守执行。

      附件:《厦门市建筑行业协会章程》

2015年8月19日


附件:

厦门市建筑行业协会章程
(2015年8月18日厦门市建筑行业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为:厦门市建筑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XIAMEN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为:XCIA。(下称本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是在厦门市从事建设活动的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及与本行业相关的生产销售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关人士自愿结成的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围绕厦门市的中心任务,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切实做好“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工作,全力促进我市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厦门市建设局和厦门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办公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七星西路166号九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主要是:

(一)研究探讨建筑行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以及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建议;

(二)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查,协助业务主管单位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法规,推进行业管理,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三)引导和推动建筑业企业面向国内外市场,转变经营机制,发展横向经济联合,推进建筑业科技进步,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的竞争能力;

(四)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协助企业开展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的培训,举办各种研讨会、座谈会,为企业办理各种岗位资格证书,不断提高企业整体素质,为会员单位服务;

(五)依法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进行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援助行动,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诉求,加大《厦门市建筑行业公约》的实施力度;

(六)组织发展建筑行业的公益事业,开展其他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业务活动;

(七)发展同国内外同行业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加快信息交流和推广先进经验,开展业务咨询服务,开展经济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八)积极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规范,提高建筑行业的科技水平;

(九)开展评奖、评优、评先工作,继续做好建筑业企业综合业绩排名工作;

(十)承办政府部门、相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及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应办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的申请加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凡下列本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相关社会团体及有关人士均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1、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

2、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

3、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4、具有与本行业相关的生产、销售企业;

5、具有与本行业相关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有关人士。

第九条 本协会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缴交入会费;

(四)颁发会员证书(正、副本)。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具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遵守本会章程;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依照规定按时缴交会费;

(五)关心本协会工作,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本协会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书(正、副本)。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连续两年不缴交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并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本协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通过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单位数的三分之一;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产生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人数不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理事单位对本单位理事人选的更换;

(十)提出协会终止动议;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部分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项的职权;

(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四)决定常务理事单位对本单位常务理事人选的更换;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信函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可兼任);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年龄为男性不超过六十周岁,女性不超过五十五周岁;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会费收取办法,按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按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待遇,根据协会具体实际情况,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制度由秘书处制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执行,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执行,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章程经2015年8月18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掌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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