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建筑〔2023〕83号
各区建设(建交)局,局机关各处室办,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建筑业新发展格局,结合我市建筑业实际,现就贯彻落实《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闽建筑〔2023〕2号)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根据各地近三年累计完成建筑业总产值,确定排名前10的县(市、区)为“建筑之乡”,实施动态管理。在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方面,赋予“建筑之乡”与设区市同等审批权限。
贯彻措施:各相关单位继续落实《厦门市建设局关于下放部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通知》(厦建审〔2020〕5号)等文件要求,持续做好与省住建厅相关部门的对接工作。(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建设审批管理处、建筑业处,思明区建设局、湖里区建设局、集美区建交局)
二、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考核等方面,赋予“建筑之乡”与设区市同等权限。
贯彻措施:省住建厅已将我市辖区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的行政许可事项委托给市建设局及辖区“建筑之乡”,“建筑之乡”要做好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的行政许可事项的承接工作,组织人事处做好指导服务。“建筑之乡”要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考核机构资格。(责任单位:市建设局组织人事处,思明区建设局、湖里区建设局、集美区建交局)
三、在住建行业的科技研究开发项目、科技示范工程项目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立项申报方面,赋予“建筑之乡”与设区市同等推荐权限。
贯彻措施:“建筑之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申报审查工作,推荐本地区有关单位申报科技项目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建材与节能科技处、总工程师办公室,思明区建设局、湖里区建设局、集美区建交局)
四、在建筑业改革试点方面予以“建筑之乡”优先安排。在城乡建设品质提升样板工程、历史文化保护等项目申报方面予以“建筑之乡”支持。
贯彻措施:“建筑之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建设局各相关处室按职责优先予以安排支持。(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建筑业处、城市建设处、村镇建设处,思明区建设局、湖里区建设局、集美区建交局)
五、建立厅领导挂钩联系“建筑之乡”机制,由厅领导挂钩协调解决行业发展实际困难。广泛宣传推介“建筑之乡”和建筑业龙头企业。
贯彻措施:协调联系省住建厅领导挂钩我市3个“建筑之乡”有关事项,积极主动做好配合工作。继续做好挂钩服务工作,对我市排名前100家建筑业企业发展情况进行密切跟踪和精准指导,鼓励企业增产增收、做大做强。(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建筑业处,思明区建设局、湖里区建设局、集美区建交局)
六、鼓励企业拓展省外市场,积极在省外创建优质工程,打造福建建造品牌。支持行业协会对我省企业承建的省外工程获得省级优质工程,按照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有关规定予以认定。
贯彻措施:该项工作由省质量安全协会认定,各相关单位加强沟通协调,落实抓好政策。〔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工程建设管理处,各区建设(建交)局〕
七、省建筑业龙头企业设立全资子公司,在核定施工资质时根据注册建造师业绩情况,按照“一企一策”原则予以支持。
贯彻措施:各相关单位配合省住建厅落实该项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一企一策”原则予以核定施工资质。〔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建设审批管理处、建筑业处,各区建设(建交)局〕
八、支持有实力的企业与省外优势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城市轨道交通、机场设施、大型市政桥梁、大型综合管廊、大型隧道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投标。允许上述项目招标文件按照投标联合体各成员中的最高信用分和业绩计取。联合体成员承担的上述基础设施项目施工业绩,可在今后基础设施项目招标项目中使用。
贯彻措施:支持有实力的企业与市外优势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城市轨道交通、机场设施、大型市政桥梁、大型综合管廊、大型隧道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投标。招投标活动考核此类联合体业绩和信用时,允许以联合体成员最高一方为准。联合体成员承担的上述基础设施项目施工业绩,可在今后基础设施项目招标项目中使用。〔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建筑业处,各区建设(建交)局,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
九、对于各地确定的重点省外招商对象(包括但不限于能够承建城市轨道交通、机场设施、大型市政桥梁、大型综合管廊、大型隧道工程等我省急需专业的企业),按照“一企一策”原则,对所涉资质按住建部关于简化资质审批手续有关规定办理。
贯彻措施:对于确定的重点省外招商对象,主动辅导企业向住建部、省住建厅申报资质,协调上级按照“一企一策”原则,对所涉资质按住建部关于简化资质审批手续有关规定办理。〔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建设审批管理处、建筑业处,各区建设(建交)局〕
十、积极培育招商企业,支持其做大做强。对于子公司为牵头人与母公司组建联合体参与城市轨道交通、机场设施、大型市政桥梁、大型综合管廊、大型隧道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投标的,允许招标文件按照投标联合体各成员中的最高信用分和业绩计取。
贯彻措施:继续落实《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建筑业招商引进企业营收和业绩促进措施的通知》(厦建筑〔2021〕138号),允许非本市注册建筑业企业与其在厦注册的子公司(全资或控股)或在厦注册的关联企业(即最终隶属于同一集团控股)的其中一家,组成同一专业的联合体参与投标(承揽业务),并明确由上述子公司或关联企业作为牵头单位提供销售建筑服务,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承接工程业绩。招投标活动考核此类联合体业绩和信用时,以联合体成员最高一方为准。〔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建筑业处,各区建设(建交)局,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
厦门市建设局
2023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