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推行项目实名制信息化管理,是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2020年5月12日,我厅联合省人社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联合印发《福建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闽建〔2020〕3号,以下简称《细则》),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全面推行实名制信息化管理。
《细则》实施以来,对我省实名制信息化、规范化管理起到积极作用。但随着行业发展,《细则》也出现部分条款与现有制度规定不相适应的情况,主要有:一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22年8月2日印发《关于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范达到退休年龄建筑工人劳动关系确定。二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相继出台实施,对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有了更高的要求。三是我省启用新的省级实名制平台,并在实名制平台的基础上搭建了合同履约评价系统,需要对《细则》更新。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适用范围。明确工程总造价在4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按照《细则》要求实施实名制管理。同时,对低于400万元的工程项目、涉密工程以及抢险工程,明确采用纸质登记管理,确保与农民工工资专户制度等政策保持一致。
(二)管理职责。进一步明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工资专户开户银行、实名制软硬件供应商、劳资专管员、建筑工人等各方主体落实实名制制度的责任分工。
(三)实名制管理人员范畴。增加代建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项目后勤人员等其他人员纳入实名制管理,实现工地现场人员实名制全覆盖。
(四)实名制设备要求。为确保实名制数据完整、准确、及时上传省平台,明确施工现场原则上实行封闭式管理,采用生物识别技术考勤打卡,市政线性工程可使用“福建人社”小程序打卡。逐步推行考勤设备直连模式,要求考勤数据直接、实时传输至省平台。
(五)取费标准。明确实施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的取费标准统一由省住建厅公布。
(六)实名制数据保护。明确主管部门、有关企业及个人要保障实名制相关数据信息安全。对泄露、篡改、非法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实名制数据的,移送有权部门处理。涉及实名制软硬件供应商的,暂停或者终止在本区域内提供相应服务。
(七)日常监督管理。明确要求项目属地住建部门、人社部门对项目实名制管理落实情况开展合同履约评价,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八)实名制信息的应用。明确实名制信息可作为处理劳资纠纷、工伤认定、核验管理人员履职、项目转包挂靠认定等问题的依据。相关实名制信息向项目所在地市级住建或人社部门申请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