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建筑〔2023〕9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部署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3〕860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监管行为认定范围和档次操作标准的通知》(厦建筑〔2021〕143号)中的附件1《厦门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监管行为认定范围和档次操作标准(C类)》,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2023年厦门市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应用至2024年1月31日。
厦门市建设局
202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