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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4-02-18]  浏览次数: 1424

厦住建工〔2024〕2号

各区建设(与交通)局,市质安站、市招标办、市造价站,各建设(代建)、施工、监理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制度在我市房建市政工程施工领域全面实施。我局会同市应急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厦门监管局印发《厦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厦建规〔2023〕10号),2024年3月1日起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建筑施工领域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到新《安全生产法》要求施工领域投保安责险的必要性,扎实推进安责险制度在我市房建市政工程施工领域全面实施,充分发挥保险机构风险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防范化解建筑施工生产安全风险,切实保障广大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二、落实参保要求。2024年3月1日后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当投保安责险,由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建设(代建)单位直接发包的施工专业承包单位以项目为单位投保。鼓励限额以下依法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证以及此前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投保。

  三、压实主体责任。建设(代建)单位应将安责险费用计入工程造价,并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约定购买责任和要求,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购买。施工单位编制投标报价应单列安责险费用,在项目开工及时投保,并配合事故预防服务,对发现的生产安全隐患积极落实整改。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购买安责险,督促施工单位积极落实整改。

  四、强化监督管理。各区建设局、市质安站要结合日常监管,加强对安责险投保情况监督检查,督促相关单位及时购买安责险。招投标监管机构要在招投标监管过程中,督促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安责险购买责任。造价管理机构在施工合同签订和履约检查时,跟踪施工合同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约定安责险购买要求。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有关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建筑施工领域安责险宣传力度,结合“安全月”系列活动,广泛开展相关法规政策培训,增强建筑市场保险意识,积极引导施工企业选择信用服务较好的保险企业,有效落实事故预防服务,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风险,促进安责险行业良性健康发展。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4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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