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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厦门市市级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文时间:[2016-05-27]  浏览次数: 7536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级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我市出台了《厦门市市级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厦府办〔2015〕220号),于2015年11月25日正式施行。现对本办法解释如下:

  一是明确代建单位的法律地位界定为按照代建合同承担对重点项目进行专业化管理,承担投资、质量、安全、工期等管理责任。

    二是明确凡是全部使用市级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或者虽未全部使用市级财政资金但市级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市级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虽在50%以下但市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市重点项目都必须实行代建。只有业主单位能够提供其具备自建能力证明并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项目,业主才能自建。

    三是明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监督、指导、协调本市建设项目的代建工作,市交通、港口、水利等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业代建项目的管理与监督。

    四是明确由行政或事业单位作为产权、使用或管理单位的,该行政或事业单位作为业主单位;未明确产权、使用或管理单位的可由市政府指定有关行政或事业单位作为业主单位。

    五是明确进入代建单位名录库单位方可承接重点项目代建任务,且代建单位原则上以市属国有企业为主、区属国有企业为辅(名录库具体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代建单位由项目业主单位通过市建设工程交易平台在代建单位名录库中选择;业主单位选择代建单位原则上应采用招投标方式;但对抢险救灾、安全保密等特殊项目,或我市稀缺专业及涉及名录库以外企业承接代建任务的项目,经业主单位申请、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可采用其他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六是明确建设、交通、港口、水利、海洋等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及各类型建设项目特点,制定房屋建设及市政建设项目、交通建设项目、港口建设项目、水利建设项目、海洋建设项目的标准代建合同,供代建项目当事人使用。

   七是明确除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除外,其他代建项目的代建单位不得同时担任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等其中任何一项工作。

   八是明确项目业主单位规定了10个方面的职责,同时,赋予了业主单位申请更换不职称代建工程项目负责人的权利;对代建单位也规定了12个方面的职责。

   九是明确代建费参照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确定,并明确各项目代建费根据代建项目性质、项目建设难易程度和责任分配等因素确定,同时,规定因代建项目性质、建设难易程度和责任分配等因素,需超过政府公布费率的,应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并规定业主单位原则上不得从代建费中提取管理费。

   十是明确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代建单位和代建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对代建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代建资格、代建信誉、代建业绩等进行统一考核,将代建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违法、违规或违约行为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规定对代建业绩好的代建单位政府进行考核奖惩。也赋予市发改、财政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代建费收取行为进行监管的职责,要求其加强检查,打击恶意低价收费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十一是明确重点项目中的道路项目、社会类(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项目分阶段开展,前期工作由前期工作平台单位负责开展,其中道路项目前期工作由市公路局、市政工程管理处负责,社会事业类项目前期工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由厦门市工程咨询中心负责。同时,由前期平台工作单位配合项目业主单位开展项目建设阶段代建单位的招投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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