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建筑〔2017〕1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良好行为认定范围,规范信用评价信息采集标准,避免产生歧义,我局对《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监管良好行为认定范围和档次标准》(厦建筑[2016]147号)和《关于发布2017年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相关指标设置方案的通知》(厦建筑[2017]8号)的具体事项说明如下:
一、工法
(一)“国家级工法(主编)”,是指通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申报,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国家级工法,良好行为申报单位必须为国家级工法的第一完成单位。
(二)“省级工法(主编)”,是指通过厦门市建设局组织申报,并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省级工法,良好行为申报单位必须为省级工法的第一完成单位。
二、工程技术标准
(一)“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主编)”,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实施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良好行为申报单位必须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主编单位。
(二)“地方标准(主编)”,是指通过厦门市建设局组织申报,并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实施的福建省地方标准,良好行为申报单位必须为福建省地方标准的主编单位。
三、技术中心
(一)“省级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是指在评价周期内,注册地在厦门市的企业的技术中心首次申报福建省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并通过评审的。
(二)“市级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是指在评价周期内,注册地在厦门市的企业的技术中心首次申报厦门市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并通过评审的。
四、示范工程(含建筑业10项新技术示范、科技示范、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一)“部级示范工程”,是指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的施工项目,获得相应部级示范工程称号并通过验收的。
(二)“省级示范工程”,是指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的施工项目,获得相应省级示范工程称号并通过验收的。
五、科学技术进步奖
“科学技术进步奖”,是指注册地在厦门市的企业,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
六、福建省科技重大专项课题等事项
“福建省科技重大专项课题并通过验收”、“承担住建部、福建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并通过验收”、“承担福建省住建厅科研开发项目并通过验收的”,是指注册地在厦门市的企业承担上述项目科研工作并通过验收的。
特此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
2017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