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2016〕29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今年14号台风“莫兰蒂”给我市带来严重灾害,灾后重建任务十分艰巨繁重。为做好灾后工业企业恢复生产工作,确保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扶持措施
㈠财政政策扶持
1.因受灾需要重建且在2016年12月31日前投入建设的厂房及2017年3月31日前更新的设备,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扶持,补助金额按固定资产投入的10%计算,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实施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对2016年12月31日前因灾后恢复生产而新增的流动资金贷款,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的利息总额的50%给予最长期限不超过两年的贴息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受灾企业灾后恢复生产补助与我市其它各项惠企政策可同时享受。
4.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并由各区和火炬高新区负责兑现。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各区及开发区管委会
㈡减负政策支持
1.因受灾需要重建或异地搬迁的企业,受灾前所欠电费可向电力部门申请延迟缴交。
2.受灾严重的工业企业,所需缴交的属地方本级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可缓至2017年补缴。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国网厦门供电公司
㈢税收政策支持
1.本月纳税申报期限由9月18日顺延至9月23日;受灾企业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后执行。
2.受灾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最长可以延期3个月。
3.企业因受灾发生的相关资产损失,允许在申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企业因受灾严重,导致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法定程序申请减免2016年度下半年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5.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根据受灾情况调整定额。
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
㈣金融政策支持
1.各银行等金融机构按优先支持、优惠利率的原则,开通“绿色通道”,加大对受灾企业的信贷支持。对受灾企业已有贷款不断贷、不抽贷,并视恢复生产需要增加授信。各保险机构“应赔尽赔、能赔快赔”,主动做好查勘理赔工作。进一步简化接报案和理赔手续。市金融办会同驻厦监管部门按照上述要求,联合发文,加以明确。
2.市小微企业还贷应急资金应优先帮扶受灾企业,以解决企业融资困难。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厦门中心支行、厦门银监局、厦门保监局、市经信局
㈤油电通信保障支持
加强成品油、电力以及通信调度,确保受灾企业在恢复生产、重建中的电力、成品油供应和通信畅通,为受灾企业恢复生产创造有利条件。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通信管理局、国网厦门供电公司、中石化厦门公司、中石油厦门公司
㈥行政审批支持
对受灾严重的企业,需异地搬迁改造或原址重建的,国土、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要开通绿色通道,简化办事程序,加快审批进程,并在相关规费方面给予优惠或减免。
责任单位:市政务中心管委会、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环保局等,各区及开发区管委会
二、保障措施
㈠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要把灾后恢复生产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增强做好灾后恢复生产工作的责任感,认真履行职责,全力支持受灾企业恢复生产。要急企业所急,帮企业所需,解企业所难,确保企业恢复生产工作有序组织、有效展开、尽快完成。
市政府成立促进工业企业灾后恢复生产领导小组,由分管市领导任组长,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政务中心管委会、市国土局、市规划委、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金融办、人行厦门中心支行、厦门银监局、厦门保监局、国网厦门供电公司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任小组成员,统一协调开展工业企业灾后恢复生产工作。各区及开发区管委会也成立相应领导小组,组织开展企业灾后恢复生产工作。
㈡狠抓落实,突出重点
牵头部门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健全工作责任制,及时将企业灾后恢复生产各项工作进行分解,层层落实责任,积极深入灾后恢复生产第一线,把各项灾后恢复生产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要统筹安排补助资金,保障救助重点。
㈢摸清情况,分类指导
各级各部门要详细、全面、彻底地收集掌握全市工业企业受灾和恢复情况。根据企业受灾实际,按照目标任务要求实施分类指导,积极推进工业企业开展灾后恢复生产工作。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