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建协字(2015)026号
各会员单位:
经2015年12月22日召开的协会第五届第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一致通过《厦门市建筑行业协会财务管理办法》,现予公布。
附件:《厦门市建筑行业协会财务管理办法》
2015年12月23日
附件:
厦门市建筑行业协会财务管理办法
(2015年12月22日厦门市建筑行业协会第五届第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厦门市建筑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和要求,为加强协会的财务管理,促进协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本着对会员负责、厉行勤俭节约和收支公开的原则,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常设专职会计员一名,专职出纳员两名。
第三条 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组织会费收入和其他款项的收款,经费支出,办理银行存款和现金的收付,往来款项,财产物品等会计事项;收入、成本的核算,净收入的计算和处理;按规定编报会计报表。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四条 本协会的收入主要有以下来源:
1、会员缴纳的会费;
2、会员或社会捐赠
3、政府向协会购买服务的收入;
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其他的合法收入。
第五条 本协会的各项收入,应健全账务手续,完善收入票据。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六条 协会经费支出按规定制度和手续进行,主要用于下列项目:
一、日常业务运作经费
1、办公费(含办公用品购置费、文印费、收报费、邮电费、电话费等);
2、差旅费及交通费;
3、办公场地物业费、水电费;
4、工作人员的报酬及社保福利费;
5、会务费;
6、招待费;
7、办公设备购置费;
8、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各项支出;
9、支付国家税金。
二、非正常经费
大额固定资产(房产、装修、汽车等)的采购、报废、投资、贷款、担保、抵押等。
第七条 协会秘书处及各办事机构的日常业务运作开支,由主持日常工作的会长或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审批。
第八条 非正常经费开支:1万元(含)以下由会长审批;1万元以上至5万元(含)由会长召集副会长共同审批;5万元以上经常务理事会审批。
第九条 各项费用支出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由经手人、验收人签章,财务审核后经第七条中有相应审批权的协会领导签字才能办理报销手续;对手续不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费用支出,财务有权拒绝报销,无真实收据不得开支。
第十条 会长、副会长对日常业务运作经费随时进行查询;秘书处每半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一次协会财务状况,接受常务理事的监管。如遇重大事项,必须经理事会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标准原则上按照财政部规定执行,但结合本协会情况制定的固定资产目录,协会必须遵照执行。
第十二条 本协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平均年限法,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三条 本协会对固定资产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盘点制度,办公室负责对固定资产建账,做到账务统一。对账实不符情况查明原因,作相应账务处理。
第五章 财务报告
第十四条 协会秘书处应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编制财务报告。
第十五条 协会秘书处和会计人员,应根据税务等有关部门的要求,按时编报有关财务报表和资料,缴纳相关税费。
第六章 财务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 协会的财务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实行财务监督,对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不符合财政规定的开支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协会必须接受各级主管部门和审计、财政、税务机关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监督和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它会计资料等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协会秘书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发文时间:[2015-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