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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在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试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告知承诺制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文时间:[2017-10-11]  浏览次数: 21326

     为进一步推进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重点的行政审批事项改革,贯彻落实《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市场准入领域开展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厦府[2017]137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 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77号令)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市建设局研究起草了《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在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试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告知承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于2017年6月1日正式实施。现解读如下:

     一、本办法出台的必要性

    根据《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市场准入领域开展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厦府[2017]137号)精神,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举措,对于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降低市场主体创新创业准入的制度性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激发企业活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改革市场准入领域的审批方式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使企业办证更加便捷,市场监管更加高效,是不断增强经济发展动力的必要手段。改革市场准入领域的审批方式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必须有法可依,遵循权责法定原则,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应当做到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必须及时配套完善改革试点相关法律法规,做到于法有据、便捷适度、监管到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精神,营造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一流的营商环境,依据《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试行办法》,市建设局决定在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范围内,优化审批流程,完善审批管理方式,对二级及二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事项试行告知承诺制。

    二、重要条文解读

  (一)适用范围。

   《通知》适用于注册地在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二级及二级以下资质核准事项的行政审批试行告知承诺制。

  (二)主要实施内容。

   告知承诺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下称“申请人”)提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事项的申请,行政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其行政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行政审批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由行政审批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1.告知承诺事项的公布。行政审批部门在相关网站及行政审批窗口公布告知承诺事项的主要内容。

     2.告知。申请人根据公布的办事要求,可到行政审批窗口领取告知承诺书或通过有关网站公布的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下载打印。

     3.承诺。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审批部门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对相关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三)告知承诺书的生效和保存

    告知承诺书经行政审批部门与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告知承诺书一式四份。

    (四)提交材料

     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向行政审批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五)审批决定

     行政审批部门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明确的部分材料后,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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