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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文时间:[2018-02-12]  浏览次数: 13525

    为更好地促进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发展,提高项目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市建设局以《厦门市市级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厦府办〔2015〕220号)文件修订为契机,起草并由市政府印发了《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厦府办〔2018〕24号),作为本市代建工作监管的纲领性文件,并于2018年2月2日正式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本办法出台的必要性

    2015年10月,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布实施《厦门市市级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厦府办〔2015〕220号),目前二年有效期已届满。2017年以来,按照庄市长关于“促进我市代建工作责任落实,进一步提升代建管理水平”一系列指示,相继出台了《关于促进代建工作责任落实提升代建管理水平的若干措施》(厦府办〔2017〕68号)、名录库管理办法、考评奖惩办法、代建工作规程、考勤管理等规定并加大现场监管力度,但原厦府办〔2015〕220号文件失效后代建工作监管缺乏纲领性文件。

二、主要内容解读

    本次《代建制管理办法(送审稿)》沿用厦府办〔2015〕220号文件主体框架和大部分条款内容,本办法共有六个部分内容、四十四条内容。主要条款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总则

    1.关于主要内容

    明确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代建制的定义以及相关部门职责分工。进一步理清项目责任单位、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的定义,并提出对项目责任单位、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的有关要求。

    2.关于适用范围

    因厦府办〔2015〕220号文件主要针对市级重点项目,非重点项目尚未纳入。结合两年来代建管理经验,为强化对整个代建行业管理,促进代建工作责任落实提升代建管理水平,本办法将适用范围拓展至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

(二)关于代建单位选择

    1.关于主要内容

    明确了代建名录库建立和准入清出条款以及代建单位选择原则,阐述前期工作平台的业务范围,明确代建单位委托时间。

2.关于代建单位选择

   (1)基本规定

    为更好促进建设单位的权责对等,赋予建设单位能更好择优选择代建单位,本办法明确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单位由建设单位依法从代建名录库中选择。选择时应重点考核项目代建人员配备、代建方案和企业代建业绩、资信等情况,考评为优秀、良好等级等代建业绩突出的单位可优先考虑或在评标时适当加分。

   (2)关于代建单位选择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中明确“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由于不同地区、不同行业情况各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没有列举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其它服务,如工程项目评估、融资、项目管理、工程造价、招标代理等”。同时,《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的配套文件《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闽发改政策〔2007〕157号)明确提出限额以上(代建费用估算在30万元)项目的代建单位选择必须进行招标。《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闽政〔2007〕11号)明确实行代建制的项目,达到《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及其配套文件规定的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应当依照规定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代建属于项目管理范畴,代建单位选择宜纳入《招标投标法》管理范畴。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市财政部门对不进行招标的工程有关服务采购方式均有具体规定。

    (3)关于代建招标限额事宜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国家计委令第3号)明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可不招标。《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闽发改政策〔2007〕157号)明确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选择承办人(代建单位),单项合同代建费用估算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8年度厦门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厦财购[2017]24号)明确政府采购服务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为200万元。《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5]73号)明确200万元以下的服务招标可简化直接抽签定标。按现有代建管理费取率标准约2%计算,代建服务管理费用合同估算价30万元、50万元和200万元折合成项目投资概算分别约为1500万元、2500万元和1亿元。《厦门市建设局  厦门市重点建设项目办公室关于简化市级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代建单位选择的通知》(厦建协〔2017〕5号,2017年4月10日印发)文件起草时采纳市发改、国资委等部门的反馈意见并通过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明确限额以下(项目初估投资(不含征地拆迁费)或投资概算不超过1亿元)项目由建设单位从代建名录库中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查阅2017年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天津市、广东省、河北省、江苏省等政府采购服务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为200万元。考虑到厦门实际情况,为提高招标监管的针对性和操作的便利性,本办法统一以项目投资额1亿元作为代建招标限额(不同类型项目的代建费取费标准不一致)。

    (4)关于代建名录库准入条件事宜

    2017年11月3日,国家发改委组织对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公平竞争专项督查,抽查到《关于促进代建工作责任落实提升代建管理水平若干措施》(厦府办〔2017〕68号),对其“代建名录库原则上以市属国企为主、区属国企为辅” 的设置存疑。经与市发改委、市法制局沟通后,本办法提出了代建名录库准入条件不设定为国有企业,而是“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行业信誉,承接代建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承担社会责任”,符合这一条件的基本上都是国有企业。

(三)关于代建工作管理

    明确代建工作事项、建设单位职责、代建单位职责、代建项目经理变更管理以及代建合同管理,强化代建合同签订,并理清了代建单位与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移交的职责分工。

(四)关于代建费管理

    明确代建费计取与支付原则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决定单方终止项目或单方调整项目的代建费支付或调整条款。

(五)关于监督管理

    明确建立代建信用考评,加强代建费支付监督检查、强化代建工作考评奖惩等有关要求以及审计、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内容。同时进一步梳理了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不履行项目管理职责和义务的责任追究条款。

    代建单位不依照法律、法规、本办法规定及代建合同约定履行项目管理职责和义务,造成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投资浪费、项目前期工作和工期延误等情形的,由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追究代建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市建设局作为代建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追责;出现经济纠纷的,应由建设单位依照代建合同追究代建单位的责任。

(六)关于附则

    目前基础设施中交通类项目存在不少“代业主”项目(即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政府立项等批准文件直接批复给国有企业且自行组织建设),今后也可能存在“代业主”项目,为加强此类项目监管,促进责任落实,本办法提出“项目建设单位为国有企业且自行组织建设的情形”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此外,为促进区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工作更具针对性和适用性,明确提出对于区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各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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