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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厅办公室关于延长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有关施工产值数据填报时间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2-22]  浏览次数: 8066

闽建办筑函[2018]12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鉴于部分建筑施工企业未及时关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的“通知公告”栏目发布的《关于2017年施工产值填报方式变更的通知》(下称“填报方式变更的通知”),造成逾期未填报相应施工产值,影响到其信用评价分值。经研究,省厅决定对以上漏报企业自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重新开放相关系统的施工产值填报功能,允许限期补报。现就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有关施工产值数据补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未填报2017年度施工产值数据的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以及《填报方式变更的通知》的产值填报指南,在补报时限内如实填报。逾期未补报的,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提出补报申请。已填报相应施工产值或没有施工产值的企业,无需补报。

  (一)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省内建筑业企业,应当登录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如实填报房建总承包类别的2017年度施工产值(在省内外完成的建筑业总产值)。填报数据应与报送统计部门的建筑业总产值数据一致。

  (二)取得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省外入闽施工企业、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资质的省内建筑业企业,应当通过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按工程施工实际进度补填2017年每季度在建工程完成的施工产值,汇总作为企业相应序列的年度施工产值。填报的各季度产值数据应与合同额相匹配。

  二、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高度重视施工产值填报工作,如实填报数据。填报数据应当经企业主要负责人严格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提交,一旦提交将无法修改,今后省厅一律不再受理修改施工产值申请。省厅将适时对施工企业填报的施工产值数据进行抽查,一经发现与实际不符的,按照《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16年版)》(闽建筑〔2016〕40号)第5.3.5条评价标准的规定,纳入信用扣分处理。

  三、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相关通知,省厅均通过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的“通知公告”栏目发布或转发,各有关企业应当及时关注,否则产生的后果由企业承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8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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