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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会说明--微信

发文时间:[2019-09-27]  浏览次数: 6012

入会说明

一、本协会会员的申请加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凡下列本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相关社会团体及有关人士均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1、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

     2、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

     3、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4、具有与本行业相关的生产、销售企业;

     5、具有与本行业相关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有关人士。

二、本协会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缴交入会费;

    (四)颁发会员证书(正、副本)。

三、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具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厦门市建筑行业协会会费收取管理办法

(2019年9月26日厦门市建筑行业协会第五届第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厦门市建筑行业协会会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和《厦门市建筑行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收取标准

    1.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单位:20000元/年;

    2.常务理事单位:8000元/年;

    3.理事单位:5000元/年;

    4.会员单位:2000元/年。

第三条  新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单位,如上半年申请入会,会费按会员单位标准2000元收取;如下半年申请入会,会费按会员单位标准减半收取,即1000元。第二年度起缴交会费标准按第二条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个人会员和事业单位会员免收会费。

第五条  会员单位派人员驻协会工作满一年以上,可免当年度会费。

第六条  应缴纳会费的会员单位,无故连续两年不缴交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协会将通告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七条  会员单位缴交会费可用银行转账或现金缴纳,并到协会开具《福建省厦门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若需要邮寄的予以说明,以免遗失。邮寄采用顺丰到付),缴交时间以协会发文为准。

    收 款 人:厦门市建筑行业协会           

    开 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厦门禾祥西支行

    账    号:4100 0225 0902 4902 983          

    联系电话:0592- 8068729  8068730

    协会地址:厦门市思明区七星西路166号九楼。

第八条  会费服务项目

  (一)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单位

    1.参与研究协会重大事项;

    2.审议协会重大议案;

    3.免费或优惠参加协会组织的重大活动;

    4.优先在“厦门市建筑行业协会网站”和《厦门建筑业》会刊上宣传企业风采和发表专业文章;

    5.享受普通会员的各项服务。

 (二)常务理事单位

    1.参与研究协会重要事项;

    2.审议协会重要议案;

    3.免费或优惠参加协会组织的重要活动;

    4.优先在“厦门市建筑行业协会网站”和《厦门建筑业》会刊上宣传企业风采和发表专业文章;

    5.享受普通会员的各项服务。

 (三)理事单位

   1.参与研究协会有关事项;

   2.审议协会有关方案;

   3.免费或优惠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业务活动;

   4.优先在“厦门市建筑行业协会网站”和《厦门建筑业》会刊上宣传企业风采和发表专业文章;

   5.享受普通会员的各项服务。

  (四)会员单位

   1.宣传国家、行业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有关部门表达会员合理诉求;

   2.协助与政府部门、企业沟通解决相关问题;

   3.整合行业优质资源,搭建交流合作平台;

   4.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帮助会员调解纠纷,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5.建立行业专家库,提供咨询服务;

   6.建设协会媒体平台,加强宣传推广;

   7.组织开展行业评比表彰及会员内部创先争优活动;

   8.免费为符合条件的会员单位提供各类相关的推荐服务;

   9.协助企业开展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的培训,免费参加协会举办的研讨会、座谈会;

   10.赠送《厦门市建筑业》会刊、论坛座谈会及有关会员活动的相关材料等;

   11.可在“厦门市建筑行业协会网站”和《厦门建筑业》会刊上宣传企业风采和发表专业文章;

第九条  本办法如需调整,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厦门市建筑行业协会章程》,由协会秘书处提出议案,经理事会及以上会议投票表决通过方可修改。

第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厦门市建筑行业协会秘书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2019年 9月26日第五届第三次会员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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